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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流光星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流光星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7号-8。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北京流光星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1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支付票据款80万元;2.自2022年2月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2022年5月30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公司、**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均被多家法院进行了多轮冻结,***名下不动产或已办理抵押登记或已被多轮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22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公司、**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库,并对***公司、**公司有关人员限制高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2022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2.***公司所开发的“****”住宅项目遇资金困难,目前现状为“已售逾期难交付”,项目目前仍为停工状态,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均被查封。 上述财产控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应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021年11月21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报告财产状态,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由于申请执行人在债务产生期间未采取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即便法院在执行阶段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然未实现债权;本院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鄂011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鄂011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