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284号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园林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昝欣,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翔宇、李燕,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俊维,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园林局与被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园林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园林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辉久
人民陪审员 高风水
人民陪审员 马青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