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7109号
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7号增2号泰达国际公寓A座1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计4440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泰苑环境艺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