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11006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新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0号二楼(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褚保田。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新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现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秦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