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6796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美玲,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丰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与宾虹路交叉口西南角1幢12A、12-B室。
法定代表人:张洛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丽娜,女,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丰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黄小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吴昱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