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丰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8898号 原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丰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和宾虹路交叉口西南角1幢12A-12B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华市西苑中学,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积道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樟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丰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西苑中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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