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前进永安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前进永安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渑池县陈村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221民初456号
原告河南前进永安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陈村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前进永安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前进永安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河南前进永安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跃功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