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前进永安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前进永安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民初1738号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互助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4178Y。法定代表人:高志俭,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前进永安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19号B座2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87341640J。法定代表人:王学进,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前进永安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介江平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夏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