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2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审被告:河南前进永安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19号B座2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8734164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前进永安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7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2月2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