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城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684执1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1540637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城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紫阳观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809681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城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0684民初279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宜城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913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宜城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后。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城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执行期间,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宜城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宜城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有少量存款,但由于被执行人宜城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余额不足,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宜城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依法予以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宜城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宜城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华龙城花园9号楼103、104、105、106、107室的房屋予以了查封,申请人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申请本院暂不处置该查封的资产,待他们自行协商还款事宜,若协商不成,再申请法院处置该查封的资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宜城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郝寅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执行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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