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2民初208号
原告:**,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
法定代表人:陈书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晟楠,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爱国,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郭爱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5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骆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娟
书 记 员 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