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16民初95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安鑫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新兴街道正街一段241、243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广,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华,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志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院街5号。
法定代表人:邓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韵虹,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洁来,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新东方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
法定代表人:蒋丹,职务不详。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安鑫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志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图公司”),第三人成都新东方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志图公司向本院提交民事反诉状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鑫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广、彭正华,被告(反诉原告)志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韵虹、魏洁来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新东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鑫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志图公司支付安鑫源公司安装费40000元以及迟延付款的违约金12000元,合计52000元;2.志图公司支付安鑫源公司道旗场地费,每月费用1500元,共计12个月,共计18000元(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6日);3.志图公司支付安鑫源公司新做道旗20个架子费用,150元/个,共计3000元;在展会前打样费、人工费、运输费共计2000元;转运道旗费用1800元。以上各项总计768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0日,安鑫源公司与志图公司签订了《2017成都创意设计周灯杆广告制作合同》(以下简称”广告制作合同”),约定安鑫源公司为志图公司安装灯杆广告,合同总价为75000元,合同工期2017年11月1日至11月6日。合同签订后,志图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2日通过对公账户向安鑫源公司转账30000元、5000元,共计35000元。后安鑫源公司组织工人进行安装作业。2017年11月6日工程完工,志图公司并未通过任何书面形式告知安鑫源公司工程验收不合格,且最终验收方也不是志图公司,实际上定作方是新东方公司为最终验收方。为此,志图公司单方面中止合同且直接派工人进驻现场交付使用,属于严重违约。2017年11月7日凌晨过后,志图公司才打电话告知有多处安装错误或安装不当,并承诺及时向安鑫源公司提供书面材料,但至今未提供,表明其严重缺乏诚信。安鑫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志图公司辩称,志图公司与安鑫源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合同是事实。合同签订后,志图公司已按约支付安鑫源公司第一笔安装费用35000元,但安鑫源公司并没有按约履行义务,完成的工作量合计仅为28080元,志图公司已超付了合同款项,故安鑫源公司无权要求志图公司再支付安装费40000元,更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同时,安鑫源公司所称的新增道旗架子费用、打样费等都无任何依据,且即使这些费用存在,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这些费用亦属于安鑫源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附随义务,安鑫源公司无权要求支付这些费用。另外,志图公司于2016年11月起将灯杆旗存放在安鑫源公司负责人贾勇广自用房院子一年是事实,但存放的原因是安鑫源公司承揽了志图公司2016年的成都创意设计周灯杆道旗制作安装工作,当时双方口头约定,2016年成都创意设计周结束后,安鑫源公司免费提供场地存放530根灯杆道旗一年,志图公司将2017年春季糖酒会灯杆道旗广告安装业务交给安鑫源公司承接。现志图公司已如约将灯杆道旗广告安装业务交给安鑫源公司承接,故安鑫源公司无权要求志图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6日的场地费。综上,安鑫源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安鑫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志图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安鑫源公司返还志图公司多支付的合同款6920元以及2017年11月15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1月15日的利息为55元);2.安鑫源公司赔偿志图公司损失32250元;3.安鑫源公司向志图公司支付违约金22500元。事实和理由:合同签订后,志图公司按约支付了40%的前期款共计35000元,但安鑫源公司并未按约履行义务,既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方式安装,也未按合同约定的安装进度进行安装,并且在安装机场高速路段过程中,未穿着警示服且将灯杆随意丢弃进行违规操作,导致志图公司被相关部门处罚。在此期间,志图公司多次要求安鑫源公司整改并催促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安装工作,安鑫源公司均不响应。因案涉合同为及时性合同,志图公司为减少损失不得已于2017年11月5日晚,临时委托成都境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美公司”)对安鑫源公司未完成的部分进行安装,并对安装错误的工程进行拆除重新安装及巡查维护,为此,志图公司向境美公司支付了22250元;同时,安鑫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活动结束后免费保管灯杆旗,志图公司不得已另行寻找场地存放灯杆旗,为此产生库管费10000元。另外,安鑫源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的行为给志图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故安鑫源公司不仅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还应当按照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5000元×30%=22500元)。综上,安鑫源公司的行为给志图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志图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求判如所请。
安鑫源公司反诉辩称,志图公司所述事实不属实。案涉安装工程是由安鑫源公司在现场督促完成,并于2017年11月7日凌晨两点向志图公司交付了全部工作成果,且新东方公司也已验收合格。虽然在安装过程中安鑫源公司因为工期紧,任务重,临时委托志图公司帮忙找工人协助安装,但其也仅在2017年11月5日晚派出3名工人和1辆皮卡车协助安装,且双方协商费用为1600元,其他的安装工作均由安鑫源公司完成;同时,在安装过程中所安装的灯杆旗确实存在有一部分不规范,但安鑫源公司都及时进行了整改,且新东方公司亦是验收合格了的,因此志图公司称境美公司进行了整改是子虚乌有的。综上,对志图公司所称境美公司安装、整改的事实均不予认可,请求依法驳回志图公司的反诉请求。
第三人新东方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安鑫源公司提交的:1.广告制作合同补充协议,因该协议的部分内容安鑫源公司擅自进行了涂改,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2.本院(2017)川0116民初11395号民事判决书,虽解决的是安鑫源公司与瞿定伟之间的纷争,但因安鑫源公司实际是将案涉安装工程又转包给了瞿定伟,瞿定伟为案涉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该判决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3.道旗场地费及工人工资清单,系安鑫源公司单方制作,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4.王师傅的证言(现场通话)、熊部长的电话录音,因均未到庭作证,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其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本院不予采信;5.巡查视频,因其录制时间为14日,与安鑫源公司当庭陈述13日巡查完毕及拆除验收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志图公司提交的:1.整改通知书,系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路安部向志图公司发出,能证明与本案相关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2.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本案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3.包干单价拆分详表及实际完成数量、律师函,系志图公司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4.境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张勇的证言,因张勇的当庭陈述与境美公司所陈述的事实相互矛盾,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材料均不予采信;5.吴祥军出具的情况说明、吴祥军的证言,因吴祥军作出的情况说明与其当庭陈述存在不一致,故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6.租房合同、收条,因彭华成未出庭作证,其真实性不能确定,本院不予采信;7.2017糖酒会灯杆广告制作合同,只能证明安鑫源公司承接过该笔业务,不能证明与存放530组灯杆旗有何关系,故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职权向成都伯恩创享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双飞翼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成都振阳广告有限公司就灯杆广告制作中各流程分项价格进行了询价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因安鑫源公司与志图公司对成都伯恩创享广告有限公司、成都振阳广告有限公司在调查笔录中所陈述的价格无异议,故该两份调查笔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安鑫源公司与志图公司均系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0月30日,安鑫源公司与志图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制作合同,约定:”定制方(甲方):志图公司,承揽方(乙方):安鑫源公司。……一、甲方委托乙方于2017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承包制作2017年成都创意设计周灯杆广告。二、承包方式:包工(新增数量双包)。三、广告或展位位置:1.世纪城路全段—隔双杆,数量:38根。2.科华路—隔双杆,数量:128根。3.天府二街—隔杆,数量:42根。4.益州大道—隔双杆,数量:85根。5.剑南大道—隔双杆,数量:65根。6.锦城大道—隔杆,数量:28根。7.锦悦西路—隔杆,数量:20根。8.机场高速路—隔双杆,数量:106根。8个标段(实际路段以大会最终规定为准),每幅规格:0.8米宽×3米高,每根灯杆旗广告4幅画面,面积9.6平方米,数量:512根。(最终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四、单项价格:运输拆装(含画面)每根146元。五、工程内容:广告制作以甲方签字样稿(喷绘小样)为准,乙方须严格按照尺寸及材质要求进行制作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及施工进度。六、进场及交工时间:乙方进场须按大会规定时间统一进场安装广告,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擅自提前进场安装,所造成的扣款及相关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交工于2017年11月6日前完成广告制作安装(实际安装时间以大会规定为准),并由甲方及甲方的客户验收合格。七、工程总造价:75000元。八、工程造价包括材料、制作、安装、拆除、运输、发布期维护,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九、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40%,安装验收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款30%,合同余款30%于展会结束并拆除清场后一周内付清,乙方并向甲方提供专用增值税发票。十、甲方责任与义务……2.施工期间全程监管制作质量与施工进度,协助乙方做好进场问题的解决。3.乙方如未按甲方设计图及施工图进行制作施工,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乙方整改。如乙方未及时整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十一、乙方责任与义务:1.负责工程施工及制作管理,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及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并按规定时间交工,如因工程质量或延误工期造成客户扣款,乙方须承担全部损失。……5.广告发布期间,安排人员巡视所发布的广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十三、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未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更改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若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则应赔偿对方合同总金额10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对方经济损失,应足额赔付对方。2.若乙方延迟时间安装广告,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赔偿工程费总额200%的违约金。造成更大损失的,以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十六、补充条款:1.发布时间以2017成都创意设计周户外广告组统一规定时间为准。2.会期灯杆广告的维护。如数量有变动按照实际安装根数付款。……”等。双方在合同上盖章,并载明公司代表分别为邓凯、贾勇广。同日,双方代表邓凯、贾勇广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时间节点表……1.乙方应按时间节点表严格施工。甲方每日下午两点考核乙方每日工作量,如有预见性发现不能按照每日工作量完成,有权利要求乙方加班或加人,乙方无条件配合保证完成每日工程量。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每日工作量,甲方有权利另行增加劳动力配合完成,劳动力成本由乙方承担。3.工程结束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灯杆。保管期间甲乙双方共同招租,收益平均分配。4.保管期间场地费、看护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安鑫源公司于当日与案外人瞿定伟签订《2017成都创意设计周灯杆广告制作合同》,将所承接的安装工作以每根65元的价格全部转给瞿定伟。志图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2日,通过华夏银行向安鑫源公司账户转入30000元、5000元,共计35000元。2017年11月4日晚上开始,瞿定伟组织工人入场对双方约定道路段的灯杆旗广告进行施工,安鑫源公司按约对瞿定伟的安装工作的质量、进度进行全程监管,志图公司亦按约全程监管制作质量与施工进度,并将监管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安鑫源公司。2017年11月5日晚志图公司派出3名工人和1辆皮卡车协助安鑫源公司安装,产生人工及车辆使用费1600元。2017年11月6日,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路安部向志图公司下发《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载明2017年11月5日志图公司在道旗广告安装施工期间存在施工人员未按要求着安全标志服,部分广告牌未按要求安装,未安装广告牌随意放置于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等安全隐患,要求及时整改。2017年11月7日早上案涉合同安装工作全面完成。2017年11月9日志图公司负责人邓凯通过微信告知安鑫源公司贾勇广共计安装的数量为418根,并要求其确认。2017年11月11日,志图公司的客户即新东方公司对案涉灯杆旗广告的安装工程进行了验收。2017年11月13日,志图公司对安装工程进行了拆除。2017年11月14日,志图公司负责人邓凯通过微信向安鑫源公司贾勇广发送了律师函一份。
另查明,志图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起将其与安鑫源公司共同拥有的530根灯杆旗存放在安鑫源公司负责人贾勇广自用房院子一年。
诉讼中,安鑫源公司、志图公司均认可共计完成安装工程的数量为:喷绘安装494根、道旗安装418根;同时,双方确认各安装流程的单价每根分别为:喷绘37元、画面上架15元、运输加安装49元、巡查12元、拆除加运输33元。另,安鑫源公司对志图公司自行整改了27根安装不规范的灯杆旗及广告发布结束后灯杆旗的拆除工作由志图公司完成的事实予以认可;志图公司对于2017年11月7日口头通知安鑫源公司解除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安鑫源公司与志图公司签订了广告制作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安鑫源公司作为承揽方按照定作方志图公司的制作要求,喷绘安装灯杆广告,并按照约定收取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安鑫源公司与志图公司之间系灯杆广告制作安装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故安鑫源公司与志图公司之间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安鑫源公司与志图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安鑫源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报酬应为多少;二、安鑫源公司在进行安装施工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志图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违约;四、安鑫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志图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根据所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安鑫源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报酬应为多少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安鑫源公司、志图公司均认可案涉灯杆旗广告制作合同的流程为喷绘、画面上架、运输加安装、巡查、拆除加运输,而志图公司于安装完毕的当日(2017年11月7日)即以口头方式通知安鑫源公司解除合同,安鑫源公司虽抗辩称其进行了巡查,但其所举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确认安鑫源公司仅完成了喷绘、画面上架、运输加安装三个流程,而对于所完成的三个流程的具体数量,喷绘、画面上架为494根,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运输加安装,因安鑫源公司与志图公司均认可最终实际安装的灯杆旗为418根,虽然志图公司抗辩称安鑫源公司安装正确的仅为206根,另外212根是由境美公司安装、整改完成,但因安鑫源公司仅认可其中的27根由志图公司整改完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志图公司应举证予以证明,而志图公司所举证据材料相互矛盾,本院未予采信,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确认运输加安装的数量为391根。而对于完成上述工作量的报酬问题,因安鑫源公司与志图公司在诉讼中确认各安装流程的单价每根分别为:喷绘37元、画面上架15元、运输加安装49元、巡查12元、拆除加运输33元,故报酬应为:494根×52元/根+391根×49元/根=44847元;同时,因2017年11月5日志图公司增派工人及车辆协助安装产生1600元费用,品迭后,安鑫源公司实际完成安装工作的报酬为43247元。至于安鑫源公司所称”展会前打样费、人工费、运输费及转运道旗费用”的问题,因广告制作合同第八条约定”工程造价包括材料、制作、安装、拆除、运输、发布期维护,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故该费用已包含在每根146元的报酬中。综上,安鑫源公司完成安装工作的报酬为43247元。
二、关于安鑫源公司在进行安装施工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案涉安装合同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安装完毕且已经新东方公司验收合格,但因志图公司于2017年11月5日增援协助安装,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每日工作量,甲方有权利另行增加劳动力配合完成,劳动力成本由乙方承担”,由此可以推断安鑫源公司未按进度完成工作量;同时,从双方的微信通话记录中可以看出,志图公司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安装错误或不规范,即通知安鑫源公司进行整改,安鑫源公司在庭审中亦确认志图公司自行整改了27根灯杆旗,足以说明安鑫源公司未及时整改到位。综上,安鑫源公司在进行安装施工中存在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质量安装的违约行为。
三、关于志图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违约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安鑫源公司未及时整改到位,而广告制作合同第十条约定”……3.乙方如未按甲方设计图及施工图进行制作施工,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乙方整改。如乙方未及时整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故志图公司以口头方式通知安鑫源公司解除合同系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并不存在违约。
四、关于安鑫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志图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因案涉合同实际完成安装工作的报酬应为43247元,志图公司已支付35000元,故志图公司实际尚欠安鑫源公司安装费为8247元。而广告制作合同第六条、第九条约定”交工于2017年11月6日前完成广告制作安装,并由甲方及甲方的客户验收合格;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40%,安装验收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款30%,合同余款30%于展会结束并拆除清场后一周内付清”,现因志图公司的客户即新东方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1日对案涉灯杆旗广告的安装工程进行了验收且志图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3日拆除了灯杆旗广告,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志图公司理应将安装费支付给安鑫源公司,志图公司未按约向安鑫源公司支付安装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志图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安鑫源公司主张志图公司支付安装费及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有误,安装费应为8247元;志图公司抗辩称安鑫源公司完成的工作量的报酬仅为28080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据此反诉要求安鑫源公司返还6920元及2017年11月15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而对于违约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故违约金以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为宜。安鑫源公司主张志图公司支付展会前打样费、人工费、运输费2000元及转运道旗费用1800元,因该费用已包含在每根146元的报酬中,故其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安鑫源公司主张志图公司支付道旗场地费18000元及新做道旗20个架子费用3000元,因所存放的灯杆旗为双方共同拥有,且未约定支付存放费用,同时其未举证证明新做了20个道旗架子,故安鑫源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志图公司主张安鑫源公司赔偿其向境美公司支付了22250元及另行寻找场地存放灯杆旗产生的库管费10000共计32250元,因安鑫源公司仅认可11月5日志图公司协助进行了安装并产生费用1600元及对27根不规范的灯杆旗进行了整改,而志图公司所举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境美公司进行了安装、整改,且本院在计算安鑫源公司的报酬时并未将志图公司协助安装产生的费用1600元、自行整改的27根灯杆旗及合同解除后的巡查、拆除加运输两个流程的费用计算为安鑫源公司的报酬,因此,安鑫源未完成部分的报酬其实质是已从合同总价款75000元中予以了扣除,其再行主张支付22250元属重复计算,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因安鑫源公司未及时整改到位,志图公司已于2017年11月7日口头通知安鑫源公司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已于2017年11月7日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规定,故志图公司主张支付库管费10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四,志图公司主张安鑫源公司支付违约金22500元,虽然安鑫源公司在进行安装作业中存在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质量安装的违约行为,且广告制作合同第十三条亦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因志图公司据此已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安鑫源公司已承担了违约的法律后果,且志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安鑫源公司存在有广告制作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故志图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安鑫源公司的主张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志图公司的反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志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安鑫源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8247元及违约金(以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市安鑫源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成都志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共计1532元,由成都市安鑫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400元,成都志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红斌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范仲卿
书 记 员 王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