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东方展览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东方展览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初291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壮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新东方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
法定代表人:蒋丹。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东方展览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新东方展览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