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9838号
原告:苏州市一条龙锅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23544829P,住所地苏州市养育巷**。
法定代表人:吴义刚。
被告:华润雪花啤酒(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1977888,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红枫路**iv>
法定代表人:侯孝海。
原告苏州市一条龙锅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雪花啤酒(江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苏州市一条龙锅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一条龙锅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