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24号
原告:**,男,1995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贵,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中易达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砖桥社区22组。
法定代表人:张杰。
被告:苏州市一条龙锅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养育巷19-21号。
法定代表人:吴义刚。
被告:苏州市精工锅炉压力容器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茶花村昌华路8号。
投资人:吴钟。
被告:乔宗文,男,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告:李邦兵,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易达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一条龙锅炉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精工锅炉压力容器服务中心、乔宗文、李邦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常蓉蓉
书 记 员 范云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