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兆丰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海晨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07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初字第0295号
原告**市兆丰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水乡花园2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苏州市海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经济开发区泉海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环路1408号1幢1004、1005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兆丰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海晨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市兆丰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兆丰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兆丰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市兆丰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