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荣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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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晖广场1-1401-1室-1-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488707Y。
法定代表人:许明荣。
委托代理人:钟立成,浙江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截至2022年7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135元未收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十五天和罚款一千元的决定,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8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渊圆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