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荣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执20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华新花园**商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488707Y。
法定代表人:许明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润东,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立成,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4民终1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52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6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村委会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城北支行账户存款2507元、支付宝账户×××53.89元,合计6460.89元,本院已依法划拨,并作执行费先予扣除。截至2020年8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已执行到位6460.8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疫情期间暂无法布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在征信系统记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3执20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洪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炯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