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济源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883行初23号
原告:济源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南蟒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济源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源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来保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廉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