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6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执行人: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系被执行人***之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按照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缴纳案件受理费4900元,申请执行费840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将保全查封的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利县长安镇中坝村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茯砖茶加工厂东边二楼两间仓库约38吨黑毛茶。抵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对上述查封物的查封。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利县长安镇中坝村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茯砖茶加工厂东边二楼两间仓库约38吨黑毛茶的查封,并当场宣布将上述财产移交给申请人。据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陕0926执25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