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6执305号
移送单位:平利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被执行人: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强制执行一案,平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26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7800元,2022年6月1日平利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主动交纳了案件受理费7800元。据此,(2022)陕0926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已将本案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2022)陕0926执30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