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6执303号
移送单位:平利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被执行人: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系***妻子。
被执行人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强制执行一案,平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26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4900元,2022年6月1日平利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主动交纳了案件受理费4900元。据此,(2022)陕0926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平利县女娲茗茶有限公司、***、***已将本案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2022)陕0926执3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