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执复132号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367655M。
法定代表人:武广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年11月29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复议申请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沂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1执158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沂南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注销,其债务由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遂将本案被执行人由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变更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被申请人***没有书面申清追加。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本案卷宗中并没有***申请追加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2018年6月19日申请人阅卷时并没有见到追加申请书,并且该申请书也没有送达给当事人。二、沂南法院违法采取冻结措施。在审查期间申请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但本案卷宗中并没有***申请保全冻结的书面申请,更没有见到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的保全担保。三、一审法院已经违法将款项划扣。对变更追加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在上一级法院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查封冻结财产进行处分。但本案冻结款项经已经于2018年6月15日下午让申请执行人***领走。四、该裁定书直到2018年6月19日才送达给申请人。书面申请追加的申请书至今也没有送让给广安公司。综上所述,该裁定书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执1587号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沂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1执1587号执行裁定;
本案由沂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