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沂南县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1民初1819号
原告:沂南县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沂南县。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被告: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沂南县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宅楼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沂南县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返还给原告住宅楼建筑面积622.40平方米;二、由被告负责办理1号楼住宅楼房产证;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沂南县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沂南县阳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2001年12月6日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双方在沂南县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院内联合开发住宅楼,由被告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依据合同约定,住宅楼建成后,按实际建筑面积,原告分成27%,并由被告负责为1号住宅楼住户办理房产证。工程完工后,经双方实际测量,被告应返还给原告住宅楼建筑面积622.40平方米。沂南县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2月宣告破产。双方多次协商,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以求公正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于2013年11月6日因决议解散而注销营业执照。且解散后权利义务承受人不明确,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沂南县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的起诉。
审判长任晓龙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