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与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临兰商初字第2413号
原告***。
原告***。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兰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