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07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兰商初字第966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历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以被告欠付承揽工程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明: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于1989年5月22日经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于2013年11月6日注销,注销原因是决议解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条件,而本案原告起诉时,其列被告已注销。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