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原审被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原审被告: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上诉人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仲裁管辖条款,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专属管辖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约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建铁投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的异议及其上诉请求均针对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依据该条款本案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此,本案在当前程序中的争议实质是向原审法院提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主管问题,并非系对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主管问题是解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之间对案件的分工,而管辖是解决人民法院内部对案件的分工问题。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针对管辖争议进行裁判的事项。原审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主管问题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处理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