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173号
申请人: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祥云路1号2幢2单元16层1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724773148。
法定代表人:李明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岳李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39707072K。
法定代表人:孙海龙。
被申请人:胡庆才,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申请人:***,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申请人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胡庆才、***、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28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胡庆才、***名下银行存款1311260.2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