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名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民终1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名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汉江路89号附4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2273515L。
法定代表人:吴保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伟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明玉,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新二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70443422。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站格,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帷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27层2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9GRPJE9C。
法定代表人:吴保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祥云路1号2幢2单元16层1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724773148。
法定代表人:李明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名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河南帷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9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郑州名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伟亮、司明玉,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站格,河南帷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梅,被上诉人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艺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99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81元,由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郑州名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1981元,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21981元,河南帷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98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