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03执768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祥云路1号2幢2单元16层1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724773148。
法定代表人:李明豪。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盆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盆刘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103ME20562016。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关于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盆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1480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盆刘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0103执768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