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祥云路1号2幢2单元16层16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豪,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关于申请人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4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18325.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2011年登记的豫A×××××长安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且无变现价值,不要求查封,未发现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
四、2021年3月2日,经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挂靠在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豫A×××××大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现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
六、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冬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