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109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然,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祥云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康,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7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彦群,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龙潭毛尖大厦>
负责人:张翌,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禹岑,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宝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梁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