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3122执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文涛。
被执行人:湖南省泸溪县金旭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溪县白沙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申请湖南省泸溪县金旭冶化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泸溪县金旭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向舜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