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3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省无公害生态经济研究所)与被执行人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
2019年7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1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忠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尧 航
法官助理 XX辉
书 记 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