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湘3122执1号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申请泸溪县金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泸溪县金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永健
审 判 员 向舜华
审 判 员 许湘杰
代理书记员 杨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