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与泸溪县长青冶化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湘3122执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泸溪县长青冶化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6)湘3122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泸溪县长青冶化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1月14日,泸溪县长青冶化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376000元环评经费及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70元,均未给付。目前发现的泸溪县长青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有其他法院先予查封,��律上本院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年1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泸溪县长青冶化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月5日、2018年5月4日、2018年8月14日、2018年10月10月10日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帐号存款为0;无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登记;工商查询该公司已于2014年停业。2018年3月20日本院向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经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厂房及办公楼,均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沅陵支行,并已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2015年7月23日查封。以上法院有优先处置权,本院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公司机械生产设备已被本院及湘西自治洲中级人民法院在另案中分别拍卖处置。经查询股息、红利,泸溪县长青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以认缴5.35万元投资泸溪县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占股5.35%,但该投资公司已于2015年停业,无股息、红利分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18年6月28日电话告之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8年5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泸溪县长青冶化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祖凤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之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永健 审判员  向舜华 审判员  林德如
书记员  杨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