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6执12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义安区五松镇鑫宇钢构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康居商住楼。
被执行人:铜陵巨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古圣集体经济合作社办公楼内。
义安区五松镇鑫宇钢构厂与铜陵巨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巨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41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