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6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义安区五松镇鑫宇钢构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康居商住楼。
被执行人:铜陵巨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古圣集体经济合作社办公楼内。
关于申请执行人义安区五松镇鑫宇钢构厂与被执行人铜陵巨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804140元,执行费为204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300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对余款的履行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706执12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