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706执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铜陵巨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铜陵巨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