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巨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铜陵巨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05民初19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山区长江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85110***88C。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鲲,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甜,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巨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古圣集体经济合作社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6368167D。
法定代表人:方忠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冬生,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被告铜陵巨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万多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层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