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0702行审111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新乡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学胜,局长。
委托代理人党辉、李变霞,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乡市天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新乡市新中大道**星海·如意大厦**
法定代表人樊胜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仲奇,河南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理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4月14日以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理义务,已支付所拖欠的劳动者工资报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豫0702行审111号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俭人民陪审员王文卡
人民陪审员 杨 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