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0702行审112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胜,局长。
委托代理人党辉、李变霞,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乡市天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新乡市新中大道681号星海·如意大厦506室。
法定代表人樊胜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仲奇,河南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人社监察罚决字[2020]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人社监察罚决字[2020]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新人社监察罚决字[2020]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俭
人民陪审员 王文卡
人民陪审员 杨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