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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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1306号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29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告:***,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告:***,女,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
被告:***,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
代表人:***,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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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