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1306号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29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告:***,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告:***,女,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 被告:***,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 代表人:***,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