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776号
原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29楼。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原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京波
审判员***
审判员何传兵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