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双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某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恢120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双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如皋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浙***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双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浙***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通双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44389.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19年12月30日为73333.33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54438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案件受理费71610元,由浙***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8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由法官助理***协助实施。申请恢复执行标的:货款854438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610元,执行费70480元(未预缴)。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2021年12月29日已立(2021)浙02破申23号、(2021)浙02破14号案件,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上述事实,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破申23号、(2021)浙02破14号案件查询信息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故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