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5执32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172289771。住所地:象山县城东工业园***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浙***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72303220K。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25民特4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0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浙***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50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2800元。2021年9月3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浙***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225执3270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钮全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