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顺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河鼎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辖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9号1幢B座四层423室。 法定代表人:**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银河鼎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6层161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银河鼎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3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公司业务遍布全国,且由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多起诉讼,已无法正常经营,继续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故本案由银河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更合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因***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璀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