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1570号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9号1幢B座四层423室。
法定代表人:**万。
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 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