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1259号
原告:***,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9号1幢B座四层423室。
法定代表人:**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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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