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顺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心正智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双顺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5189号

原告:北京心正智通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市科委宿舍4号楼6201(住宅)。

法定代表人:胡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双顺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6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双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心正智通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心正智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正智通公司)与被告北京双顺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双顺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顺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心正智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被告双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心正智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双顺达公司赔偿心正智通公司应得剩余代理费损失132 000元;2、诉讼费用由双顺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51日,心正智通公司与双顺达公司签订《项目申报合作合同》,约定:双顺达公司委托心正智通公司申报“国家科技部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双顺达公司派专人配合心正智通公司的申报活动,并及时提供项目申报所需要的素材及其他相关材料。心正智通公司办理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申请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协助双顺达公司草拟、修改、整理申报资料,包括申报书、可信性报告、附件、专项答辩PPT等,并负责项目申报后续沟通工作。项目申报成功后,双顺达公司按立项总额的25%支付咨询服务费。此后,心正智通公司按约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成功申报120万元资助资金。第一笔资金到位84万元,双顺达公司支付给心正智通公司168 000元。第二笔资金需要项目产品检测完成、双顺达公司完成验收答辩后才能到账。2015123,检测报告完成。心正智通公司多次通知双顺达公司进行验收答辩,但双顺达公司未进行答辩。截至20156月底,答辩期过。心正智通公司按照约定做了大量工作,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使项目申报成功,双顺达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第二笔资金无法到位,该违约行为给心正智通公司造成损失132 000元。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该笔损失应该由双顺达公司赔偿,但是双顺达公司拒绝赔偿。

双顺达公司称:根据心正智通公司提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合同》、《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集群专项)无偿资助项目合同》,第二笔资金于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能够到账。上述合同约定验收考核指标共四个指标:总体指标、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以及项目实施指标。心正智通公司诉称的检测报告只是项目实施指标中的一个证书,还需要其他三个证书才能完成项目实施指标。双顺达公司在2014年办理项目指标项下的四个证书时,被电信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双顺达公司不是生产企业,不是“系列SSD设备获得国家入网许可证”的适格申请主体,故双顺达公司无法达成项目验收考核指标,进而无法完成验收。根据双方合作合同约定,心正智通公司有义务提供政府的申报信息,但是心正智通公司从未告知双顺达公司前述情况,给双顺达公司造成了人力和物力的损失。心正智通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验收答辩以及验收截止期的通知义务。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于20141116发布通知,显示2011年立项项目验收截止时间为20141130,逾期不交的项目将按终止合同处理。心正智通公司所述截至20156月底答辩期过,检测报告完成的时间为2015123。即使心正智通公司已经通知了双顺达公司,心正智通公司的通知也已经严重延迟。根据心正智通公司提供的信息,双顺达公司已经无法完成验收。因此,心正智通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项目验收期已过,应当自担损失。根据双方合作合同,双顺达公司主要的合同义务为配合心正智通公司申报工作,提供项目申报所需的素材。合同生效后,双顺达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心正智通公司的申请工作,并在取得首批资金后完成了合同项下费用的支付义务。因此,双顺达公司一直在勤勉的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更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心正智通公司所述的损失没有依据且并不存在。双顺达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也没有阻止合同支付条件成立。心正智通公司主张的损失与双顺达公司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心正智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违约行为导致项目验收期经过,应当自担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心正智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201051日,双顺达公司(甲方)与心正智通公司(乙方)签订《项目申报合作合同》,为充分利用政府资源,促进科技企业快速发展,实现多赢,针对“国家科技部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包括北京市地方创新资金)”,以及国家科技部、国家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北京市科委(包括区县科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发改委等各部委办的其他相关项目申报,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作合同:一、甲方义务:1. 甲方派专人配合乙方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提供项目申报所需的素材和附件,并承担所涉及到的各项费用。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聘请乙方为项目申报的唯一合作对象,以保证乙方服务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各项工作保密。二、乙方义务:1. 提供政府项目申报信息,解答项目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并应甲方要求提供年度项目申报计划。2. 做好甲方办理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申请、财务审计报告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本项涉及的各种费用均由甲方负担。3. 协助甲方草拟、修改、整理上报项目所需资料,包括:申报书、可行性报告、附件、专项答辩PPT等。4. 协助甲方策划与相关企业合作申报政府项目,如:国家863、整机联动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产业链提升项目等。5. 全权负责项目申报的后续沟通工作,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6. 乙方对甲方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三、咨询服务费及支付方式:1. 前期费用:此次甲方无需支付给乙方前期费用;2. 个案提成:甲方按照项目立项总额的25%提成支付给乙方;3. 支付方式:项目申报成功后,在第一批资金到位的一周内,甲方按照所到资金金额的20%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在验收成功后此项目的第二批资金到位一周内按照所到资金金额的20%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当两次收到资金之和超过审批额的95%以上时,并将两次到额的5%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四、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否则,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 合同签订生效后,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对甲方的服务,则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视本合同仍然生效,仍须按本合同第三条支付乙方的咨询服务费。2. 成功申请到政府基金后,如甲方拒绝接受政府资助,仍视同乙方已完成合同服务内容,甲方仍须按本合同第三条支付咨询服务费,时间比照同批其他企业第一批拨款后的一个月内,金额比照立项申请的金额。3. 如甲方逾期付款,乙方将向甲方另行加收利息,利息按应付款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直至付清。五、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2年(付款时间不受此限制)。合同终止日时甲方已经进行申报的项目,视为乙方的有效服务,按照本合同的第三条履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合同尾部“甲方”处有“双顺达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乙方”处有“心正智通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2011222日,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甲方)与双顺达公司(乙方)、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丙方)签订《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合同》,约定:甲、乙、丙三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顺利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基于HFBPL网的社区物联通信系统”(以下简称本项目),特订立本合同。甲、乙、丙三方确认,本项目的执行期为自20112月至20132月。本项目的执行期内,甲方计划资助乙方80万元,乙方新增投资4 413 500元。甲方将分两次向乙方拨付资金。在本合同生效后首次拨付70%资金;第二次拨付在本项目验收后进行,验收合格的,全额拨付资金余额;验收不合格的,停拨资金余额。本项目的验收考核指标:(一) 总体指标:本项目在合同到期时,完成总投资6 907 500元(其中新增投资5 513 500元);企业资产规模达到2500万元,就业人数达120人,其中因本项目实施新增就业人数达40人。(二)技术指标:本项目所采用的主要(关键)技术及应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为乙方在项目申请材料的“项目技术与产品实现”中表述的内容。(三)项目实施目标:本项目在合同到期时,项目产品形态为最终消费产品;项目所处阶段达到批量生产阶段,项目产品销售达到批量阶段,产品化拟执行的质量标准类型为国家标准,获得证书情况:企业获得质量认证体系证书;本项目获得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证:系列SSD设备获得国家入网许可证;本项目获得专利证书:系列SSD多功能终端、SSDONT协议转换设备;本项目获得技术、产品鉴定证书:检测报告。(四)经济指标: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执行期内,本项目累计实现销售收入600万元,累计缴税95万元,累计净利润110万元。

201134日,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颁发一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证书》,载明:“承担单位:双顺达公司,项目名称:基于HFBPL网的社区物联通信系统,执行期限:2011.02.22 2013.02.22,项目类别:创新项目,立项代码:11C26221100110,批准文号:国科发计[2011]62号”。

2011531日,中关村管委会(甲方)与双顺达公司(乙方)签订《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集群专项)无偿资助项目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规定,为顺利完成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集群专项)无偿资助项目基于HFBPL网的社区物联通信系统(以下简称本项目),特订立本合同。本项目的执行期自 20112月至20132月。在本项目的执行期内,甲方计划资助乙方40万元,乙方新增投资 4 313 500元。甲方将分两次向乙方拨付资金。在本合同生效后首次拨付70%资金;第二次拨付在本项目验收后进行,验收合格的,全额拨付资金余额;验收不合格的,停拨资金余额。本项目的验收考核指标:1.总体指标:本项目在合同到期时,完成总投资6 907 500元(其中新增投资5 513 500元);企业资产规模达到2500万元,就业人数达120人,其中因本项目实施新增就业人数达40人。2.技术指标:项目产品主要性能指标(为乙方在项目申报材料“项目技术与产品实现”中表述的内容)达到:……3.项目实施目标:本项目在合同到期时,项目产品形态为最终消费产品;项目所处阶段达到批量生产阶段,项目产品销售达到批量阶段,产品化拟执行的质量标准类型为国家标准,获得证书情况:企业获得质量认证体系证书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本项目获得的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证:系列SSD设备获得国家入网许可证;本项目获得的专利证书:系列SSD多功能终端、SSD-ONT协议转换设备;本项目获得的技术、产品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本项目通过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测试机构的测试报告:检测报告;技术、产品鉴定证书、测试报告等必须体现本合同中具体技术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4.经济指标: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执行期内,本项目累计实现销售收入600万元,累计缴税95万元,累计净利润110万元,累计创汇0万美元。

2011531日,中关村管委会颁发一张《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立项证书》,载明:“项目名称:基于HFBPL网的社区物联通信系统,承担单位:双顺达公司,项目编号:10ZJ04,执行年度:2011.2-2013.2”。

2014428日,中关村管委会发出一份《关于2011年科技部创新基金及中关村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的通知》,载明:“各项目承担企业:2011年度科技部创新基金及中关村创新资金项目执行期已结束,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合同到期项目需在20146月前进行验收。目前,还有部分项目承担单位未完成验收工作,请以下企业(名单见附件1、附件2)按照与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中关村管委会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及相关文件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相关企业首先要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再根据项目合同书、项目申请材料,并结合企业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创新基金网站(www.innofund.gov.cn)的网络工作系统上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2.中关村管委会创业服务处负责组织科技部创新基金及中关村创新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承担本批项目验收的材料受理、审核及其他相关工作。请将相关验收资料报送创业服务处。”该通知所附《2011年度科技部创新基金未验收项目清单》中有双顺达公司的基于HFBPL网的社区物联通信系统项目。

20141016日,中关村管委会发出一份《关于做好科技部创新基金、中关村创新资金2011年度立项项目验收和清理工作的通知》,载明:“各有关单位:2011年度立项的科技部创新基金及中关村创新资金项目的执行期已结束,目前尚有部分项目未完成验收。根据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创新基金2010年度和2011年度立项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中关村管委会创业服务处将对2011年度立项的科技部创新基金及中关村创新资金项目进行验收与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工作按照项目承担单位与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中关村管委会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请各有关单位根据项目合同,认真准备,及时上报验收材料,按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名单见附件)。二、中关村管委会创业服务处负责组织验收,承担验收材料的受理、审核及其他相关工作。三、验收工作截止时间:2011年立项项目验收截止时间为20141130日。逾期不交的项目将按终止合同处理。”该通知所附《2011年度国家创新基金未验收项目名单》中有双顺达公司的基于HFBPL网的社区物联通信系统项目。对此,双顺达公司与心正智通公司均称上述“按终止合同处理”中的“合同”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合同》,《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集群专项)无偿资助项目合同》。

诉讼中,心正智通公司提交了一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该表包括:基金项目总体、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表一)、基金项目经济、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表二)、基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三)、基金项目执行期内取得的成果(表四)、基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五),该表填写时间为2014529日。对此,心正智通公司与双顺达公司均称该申请表由双顺达公司填写,心正智通公司代为提交申请。心正智通公司称该申请表应在验收阶段提交,即涉案的第一份通知记载的日期。

诉讼中,心正智通公司提交了一份《检验报告》。该报告系心正智通公司帮助双顺达公司送检,并由中国泰尔实验室出具。

诉讼中,心正智通公司与双顺达公司均称涉案的合作合同针对的项目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双方签订涉案合作合同后,心正智通公司帮助双顺达公司申请了上述两个项目、签订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合同》,《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集群专项)无偿资助项目合同》;针对上述两个项目验收的截止期,中关村管委会发出了涉案的两份通知。心正智通公司称上述两个项目的验收截止日期为20141130日,虽然规定了验收的截止日期为20141130日,但是过了此期限后仍然可以验收。双顺达公司不认可心正智通公司该主张,并称涉案两份通知发出后,中关村管委会就再没有发布过涉及上述两个项目的验收期限的通知。

诉讼中,心正智通公司称上述两个项目资金合计120万元,按照涉案合作合同的约定,双顺达公司应当向心正智通公司支付25%的提成,即120万元的25%30万元,双顺达公司已经支付了168 000元,剩余金额132 000元即为其诉讼请求中的损失。心正智通公司与双顺达公司均称双顺达公司除了收到第一笔资金84万元外,没有收到过其他资金。双顺达公司称因为不能取得SSD设备国家入网许可证,没有完成项目验收,所以没有收到此后的资金;因为双顺达公司不属于生产企业,SSD设备属于网间互联设备,不能取得SSD设备国家入网许可证,当时向电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时,电信部门没有收取其材料。心正智通公司称不清楚双顺达公司是否具备获得系列SSD设备国家入网许可证的资质。

诉讼中,心正智通公司称双顺达公司没有履行双方合作合同第1条第1款的义务,提供申报所需的素材和附件,具体指的是财务报表、项目实施的情况、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这些都是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供的材料,这些材料需要心正智通公司提交。涉案的第一份通知显示需要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对此,双顺达公司称对于心正智通公司所述的财务报表,双顺达公司曾提交过一份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即为财务报表。对于心正智通公司所指出的项目实施的情况、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在心正智通公司提交的涉案验收申请表上均有记载。在提交验收申请表后,被评审人员告知缺少SSD设备国家入网许可证及产品检测报告。

诉讼中,双顺达公司提交了一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网页截屏打印件,显示:双顺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维修;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文化用品、体育用品;货物进出口;产品设计;修理机械设备;气象服务;专业承包;普通货运。(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诉讼中,心正智通公司称“验收答辩”是指在验收过程中,双顺达公司还需要向中关村管委会进行答辩。对此,双顺达公司称心正智通公司没有告知其验收答辩的内容及期限。

另查,我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第五条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以上事实,有心正智通公司提交的《项目申报合作合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证书》、《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立项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合同》、《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支持资金(中关村移动互联网产业集群专项)无偿资助项目合同》、《检验报告》、《双顺达公司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审计报告》,双顺达公司提交的《关于2011年科技部创新基金及中关村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的通知》及附件、《关于做好科技部创新基金、中关村创新资金2011年度立项项目验收和清理工作的通知》及附件、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网页截屏打印件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顺达公司与心正智通公司签订的《项目申报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依据该合同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该合同针对涉案的两个项目,两个项目分别针对涉案的两份无偿资助项目合同。在该两份无偿资助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项目验收考核指标,其中包括系列SSD设备获得国家入网许可。现双顺达公司主张因其经营范围的问题无法获得上述许可,心正智通公司对此亦没有举证予以反驳,故双顺达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采纳。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顺达公司对于其无法获得上述许可在申报涉案两个项目之前以及当时是知晓的。依据双方合作合同约定以及心正智通公司的陈述,心正智通公司应向双顺达公司告知验收答辩的内容以及验收的日期,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心正智通公司向双顺达公司告知了上述相关内容。同时,依据涉案两份通知的内容,心正智通公司主张的验收期限也与上述通知内容不符。对于心正智通公司主张双顺达公司没有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的要求提供验收材料所需的素材和附件,双顺达公司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及陈述,结合涉案第一份通知的内容,以及涉案验收申请表的内容、审计报告,本院认为涉案第一份通知所述审计报告、网上填报验收申请表、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的内容已经基本具备。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顺达公司存在拒绝提供申报所需素材和附件的行为。心正智通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涉案两个项目没有完成验收、没有获得后续资金的责任并不在双顺达公司,双顺达公司也不存在阻碍验收完成、获得后续资金的行为,故心正智通公司要求赔偿剩余代理费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心正智通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0元,原告北京心正智通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人民陪审员        朱晓珠

人民陪审员        王俊申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窦文冉